主题:【每日话题】对物管收费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 发表于2015-01-08
陌生人不说话,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每日话题】对物管收费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 发表于2015-01-08
以前也遇到过
- 发表于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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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01-08
正确引导群众
- 发表于2015-01-08
现在的物管牛逼哦
- 发表于2015-01-08
好呀
- 发表于2015-01-08
物管是体现居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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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群众
现在的物管牛逼哦
好呀
物管是体现居住的重要因素
如果你在居住中发生以下类似情况,可以找到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法。楼楼我也是无意间看到的,觉得对广大居民有用就PO上来了。
事情是这样的:一网友说:近日物管公司来找我们签合同,我发现合同上提到业主需要支付2500元的电梯使用费。请问这是笔什么费用?
得到市发改委回复: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若该小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存在乱收费行为,可向乐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12358。